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的精神,轉變政府職能,把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簡稱“限制類進口廢物”)的管理工作重點放在監管上,明確監管責任,防范和減少限制類進口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環境監管方案》,并已按照《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報送省政府法制辦進行規范性審查,現將審查后的正式文件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附件:1.《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環境監管方案》
2.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意見表(省級)
3.申請進口廢塑料監督管理情況意見表(省級、塑料企業適用)
4.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現場檢查記錄表
5.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意見表(市級)
6.申請進口廢塑料監督管理情況意見表(市級、塑料企業適用)
7.進口限制類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申請流程圖
8.進口限制類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申請材料清單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
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環境監管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精神,轉變政府職能,把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簡稱“限制類進口廢物”)管理工作重點放在監管上,明確監管責任,防范和減少限制類進口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我廳對原申請限制類進口廢物的初審制度進行改革,特制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限制類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環境監管方案》。
一、指導思想
對申請限制類進口廢物的初審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簡化手續,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省對限制類進口廢物加工利用過程環境保護的監管機制。根據屬地監管原則,通過分級分類管理,將日常監管工作職責下放落實到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充分發揮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日常動態監管,結合信息化管理手段,把工作重點轉到加工利用過程的環境監管上來,有效預防和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確保環境安全。
二、主要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依據
(一)《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保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
(二)《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環保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36號公告;環保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78號公告;環保部、海關總署2011年第93號公告;環保部、海關總署2013年第7號公告)。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環保部2011年第23號公告)。
(四)《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風險監管指南》(環辦〔2012〕147號)。
(五)《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環保部2013年第3號公告)。
(六)《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12年第55號公告)。
(七)《關于發布《進口廢船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進口廢光盤破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和《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公告》(環保部2010年第69號公告)。
三、監管范圍
監管范圍為省內限制類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下稱利用單位)。
四、環境監管職責分工和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按屬地監管、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范圍,嚴格履行日常的環境監管責任。
(一)省級環保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規范和指導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對利用單位的監管,出具省級環保部門監管意見(見附件2、3);
2.定期向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海關和商檢等有關部門通報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頒發情況;
3.組織涉及信訪、投訴和涉嫌違法以及生產能力嚴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利用單位的現場核查,組織對利用單位的抽查;
4.指導、督促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推進“圈區管理”模式,加強區內集中管理工作。
(二)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對年度首次申請和增量申請的利用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件4),查看作為出具監管意見依據的相關材料原件,出具市級監管意見(見附件5、6);
2.負責利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工作,按國家要求抽查利用單位,重點監管列入《重點環境風險監管企業名錄》的利用單位;
3.開展進口廢物信息化管理業務,及時審核利用單位在信息平臺輸入的信息與運行情況;
4.推進限制類進口廢物“圈區管理”工作,建立區內污染防治集中管理模式;
5.督促利用單位落實經營情況備案制度,按時報送季報、年報和年度環境保護報告;
6.及時上報或通報利用單位違法違規現象和群眾投訴情況。
7.重點監管內容:
(1)是否進口加工利用符合國家環境控制標準的限制類進口廢物;
(2)是否按要求達標排放污染物;
(3)是否制定監測方案并落實季度監測制度;
(4)是否落實和完善經營情況備案制度;
(5)是否建立并完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環境管理制度;
(6)是否存在環境污染重大隱患;
(7)是否受到群眾投訴。
五、出具監管意見的程序
限制類進口廢物申請按照自動類進口廢物審批程序進行(流程圖見附件7),省級環保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和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見附件8)出具省級環保部門監管意見。在上一次省級監管意見出具時間六個月內,改證、延期的申請無須再次出具省、市級監管意見。
六、信息公開和咨詢服務
廣東省廢物管理中心將及時更新“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網站(http://www.gdwmc.cn/)有關限制類進口廢物的最新法規政策、申報材料清單以及相關申報材料的參考范本,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省環保廳政務窗口咨詢電話,提供環保相關管理部門與企業的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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